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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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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三、农业税的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

    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五、农业税的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农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七、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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