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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日期:2004-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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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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