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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4-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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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下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三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与项目组之间的讨论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管理当局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层级的雇员,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会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例和趋势。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实际情况相比较;如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获取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并印证对管理当局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的结果:

        (一)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三)阅读由管理当局和治理当局编制的报告;

        (四)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五)追踪交易通过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过程(穿行测试)。

        第八条  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这些信息。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承接或续约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以及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得的经验,是否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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