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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
| 日期:2004-11-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8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氯丁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
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商务部
公告
2004年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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