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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 24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长、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以及这些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中层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2、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学校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机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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