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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 日期:2004-11-5 文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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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或权益法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
(二)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或权益法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
(三)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和列报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四)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和列报组成部分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五)集团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关联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与集团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办事处、分所、成员所或合作所。
(七)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的、除集团注册会计师和关联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集团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集团会计报表,公允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保证与集团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确定对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和报表合并所需实施的工作。
第四条 如果决定利用关联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集团注册计师应当确定关联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影响。
第五条 在对集团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独自承担责任,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关联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在承接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和关联注册会计师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承担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在确定自身和关联注册会计师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参与程度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集团注册会计师和关联注册会计师直接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的比重是否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组成部分,以及这些组成部分的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集团会计报表的复杂程度;
(四)集团注册会计师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初步了解;
(五)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否允许集团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的信息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允许集团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对组成部分会计报表实施进一步的审计工作;
(六)集团管理当局聘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组成部分会计报表的理念。
第七条 如果自身和关联注册会计师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参与程度不足以接受业务委托,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通过适当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得到解决。
集团注册会计师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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