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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日期:2004-1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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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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