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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务所执行企业外汇年检业务通知
    日期:2004-1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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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些会员反映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需要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涉及的审计报告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随审计报告附送“外汇收支情况表”,但不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与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取得联系,说明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如果有疑问,可与我会专业标准部罗梅同志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401),或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王靖国同志联系(电话:010—684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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