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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日期:2004-1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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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原公告的必要性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原公告)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高验资业务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领域不断扩大,验资业务日趋复杂。特别是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修订原公告和相关的指南加以规范。此外,原公告实施已近5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条款存在难以操作或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屡屡发生,验资风险不断增加,法律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作用等存在一定误解,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而原公告对验资报告的作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满足验资实务的客观需要,提高验资业务质量,降低验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订原公告的原则

    (一)着重解决原公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两年,我们在部分省市进行调研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涉及法规政策问题,有的则与从业人员素质有关。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修订原公告全部得到解决。我们只能针对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有些问题要待相关法规修改后才能解决。

    (二)坚持务实、接轨、配套和科学原则。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解决问题:

    (1)力求使原公告的各项规定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对理论上可行而实际做不到的,或原来可行现在不可行的规定加以修改。

    (2)修订后的公告应尽可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

    (3)同步修订验资执业规范指南,使其与修订后的公告相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本修订稿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总体修订情况 本修订稿与原公告相比,框架结构略有调整,章数由5章减少至4章,删除了原公告的第二章“一般原则”,将有关内容分别并入“总则”、“验资范围与要求”和“附则”中。这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法规体例、格式相一致。总条数由原来的22条增加为25条。共修改了14条,增加了6条,删除了3条。本修订稿内容的主要变化是:

    (1)更加明确界定了验资的目的、内容和范围;

    (2)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

    (3)强调了验资工作的局限性和时效性;

    (4)补充并严格了审验程序;

    (5)修改和完善了验资报告的内容,明确了验资报告的作用。

    (二)关于验资的定义 本修订稿对验资的定义作了以下修改:

    1.将原公告中“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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