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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日期:2004-1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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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估计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保证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及其披露的适当性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缺乏精确计量手段的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方法和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利用独立估计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复核能够证实会计估计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当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是会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其是否与会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收集的数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基础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主要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所依据的相关假设一致;

        (三)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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