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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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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的申报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契税的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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