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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现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1、2002或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2002或2003年度考试的必须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每位申报人拥有唯一的申报号,各单位(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在确定本单位的申报人员后,须打电话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索取申报号;审计署各特派办申报人员的申报号由本办人教处根据《特派办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统一编制。
3.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各单位在决定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所有申报人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每人《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5.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提供本单位《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电子邮件至SJSZC@MAIL2.A-1.NET.CN和WMDONG@VIP.SINA.COM。
6.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7.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1份。
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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