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9-28 文号:财发[2004]2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财务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发办扶持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和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所投入的中央财政无偿资金形成大量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为确保已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切实发挥效益,避免随意处置农发国有资产等问题,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1999年以来,国家农发办扶持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和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所投入的中央财政无偿资金形成大量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为确保已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切实发挥效益,避免随意处置农发国有资产等问题,必须加强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14号),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已建成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
充分发挥已建成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科技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是项目建设的根本目标。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克服“重申报、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的倾向,把发挥已建成科技示范项目的作用放在比建设更为重要的位置。要重视项目运行的监管,如发现已建成项目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乃至运行停滞、工程设施闲置,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及项目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凡经营机制不活的,要转变机制;项目经营单位经营不力的,要更换经营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要更换技术依托单位;经营方向与市场脱节的,要及时转变经营方向。工程设施确实不能发挥效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及时进行产权转让,盘活资产。正在建设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要引以为戒。
二、加强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管理范围
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围的资产限于经营性农发国有资产,即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特征的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养殖场所建设和养殖设备购置、加工场所建设及加工设备购置、组培中心、工厂化育苗、苗圃、购置仪器设备、排灌站、机电井、购置农业机械等。
根据各个项目中央财政无偿投资中投入上述范围的份额确定该项目农发国有资产的额度。
对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灌排渠道、节水设施、桥涵闸、机耕路、防护林等,原则上比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非经营性资产及未能形成资产的补助性投入,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示范费、技术推广费、技术培训费、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等,不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畴。
(二)管理原则
对于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围的资产,不实行投资参股的方式,国家也不参与资产经营收益分配,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遵循“可以无偿使用,但不可无偿转让,不能作为个人或企业的股份”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l、农发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的,农发国有资产暂由农发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农发办事机构未设在财政的,农发国有资产暂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财政部门管理力量不够的,农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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