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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4-9-6 文号:财库 [2004] 102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502TG)。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交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期、计息方式、交易及托管方式等均与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偿还;起息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相同。
    3、本期国债于2004年9月20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在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9月24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已商人民银行同意)。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续发行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续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续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承销机构应于9月21日至9月23日11:00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9月23日闭市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本期国债不进行场内挂牌分销。
    3、本期国债续发行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各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二、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至缴款日的含息全价)。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30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30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1亿元,基本承销额59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最低投标价格限制。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9月20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45—11: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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