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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4-8-2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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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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