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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8-19 文号:财会[2004]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4年8月19日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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