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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日期:2004-8-18 文号:财综[2003]5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3年6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0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以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项目目录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或调整)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附件: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机动车辆人出境查验卡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价费字[1992]240号  
           3、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号牌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号牌架                        
             机动车彩色照片                    
           4、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价费字[1992]240号  
           5、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价费字[1992]240号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1]67号,计价 
    格[2001]1979号    
           7、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计价 
    格[2001]1979号    
           8、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二)农业部门 9、农机监理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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