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8-13 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工商局,各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

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共同组织开展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专项工作检

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是:在2004年2月1日以后有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企业、单位,以及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具体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

地组织了产权交易;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按《办法》要求通过竞价方式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对

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

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是否

合有关规定;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五)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

立、公正执业问题;产权交易机构的操作是否诚信、守法、规范。  

(六)在产权转让中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

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

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关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否及时。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单位)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企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安排和内容要求,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自查结果。 

 (二)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重点联合检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与企

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查结果一同汇总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对各地区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