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4-8-10 文号:财企[2004]13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下发以后,有些地方、企业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股东分红不明确,在执行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稳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连同尚未摊销转入利润的资产评估增值余额,不再用于股东分红,全部转作资本公积金。

    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下发执行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已将以前年度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转作利润并已分配的,不再追溯调整。

    二、中外各方股东依法有权要求企业分配利润,但在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充分协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