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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8-1 文号:计价格[2000]100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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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规定,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标准。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

  二、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

  1、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7%降为4%;出口《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6%、5%降为3%;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5%降为2%。

  2、出口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6%降为2%;出口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5%、4%降为1.5%;其它人工培植的贸易性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4%降为1%。

  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3.5%降为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分别由3%、2.5%降为2%;其它人工驯养繁殖的贸易性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2.5%降为1.5%。

  4、贸易性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降为0.5%

  (二)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

  出口《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200元降为30元;《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100元降为20元;其它非贸易性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50元降为10元。

  三、上述规定之外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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