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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的通知
日期:2004-7-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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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及会计人员反馈的意见,我们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形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及衔接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及中央有关部门迅速提出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04年8月5日前传真我司。
联系单位: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常琦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2544(传真),68553026(传真)
E-mail:ques3@casc.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略)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完善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下列岗位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十一)其他会计岗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
第六条 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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