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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
    日期:2004-7-23 文号:财库[2004]10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

      第六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各中央单位以及中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确认或审批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中央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十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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