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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4-7-15 文号:财会便[2004]2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司起草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于2004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司,在阅提意见过程中若有疑问,请与我司联系。

      来信请寄: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人:朱海林、孙丽华   联系电话:朱海林:(010)68552538、68553014 电子信箱:zhuhailin@ mof.gov.cn 孙丽华:(010)68552539、68553015 电子信箱:sunlihua@ mof.gov.cn



    附件: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合约:   (一)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比如利率、汇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或类似变量等;   (二)不要求初始投资,或相对于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约,其所要求的初始投资要少;   (三)在将来某个日期交割。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服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等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二)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服务而进行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成为金融合约的一方时,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第五条 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期末时,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的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依据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衍生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参照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并经适当的差异调整后确定。如果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应采用适当的计价模型计算确定。在采用计价模型计算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尽量采用外部市场参数。

      第六条 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区分其是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分别进行处理。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变动当期损益。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其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套期业务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是指定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只有在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才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金融机构面临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国外经营的净投资。

      第八条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称为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分为三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国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规避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这些项目中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该类价值变动风险源于某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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