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7-12 文号:财建[2004]19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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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会同财政部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对符合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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