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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4-7-12 文号:发改电字[2004]12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化肥生产大幅度增长,从4月中下旬起价格总体平稳。但近期部分省区又出现了化肥供应趋紧、价格上涨的情况。化肥供应和价格事关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局。为解决当前部分地区货紧价扬的问题,做好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的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抓好化肥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电力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有关部门在安排天然气供应计划时,要确保化肥企业用气数量不减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天然气供应计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124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价格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财企[2004]35号)精神,及时足额兑现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化肥运输协调工作,促进化肥流通。做好运输工作,加强区域平衡,是解决当前局部地区化肥供应紧张、价格上涨问题的关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化肥产销和市场供应的协调平衡。需从省外调入并通过铁路运输化肥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落实货源后及时向铁道部书面提出化肥运输要求,由铁道部负责安排落实,予以重点保证。需通过公路运输的,由各地交通部门组织足够的公路运力,保证重点地区的化肥运输。对出现化肥公路运输紧张的突发事件,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运力进行抢运,必要时发放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并据此免费通行。同时,对化肥生产所需煤炭、磷矿石等主要原料的运输,铁路、交通等部门也应优先安排。 

     三、适当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对化肥出厂价格,取消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磷酸二铵需扣除财政补贴),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水平中予以适当考虑。 


     四、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防止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趁局部地区供应紧张之机乱加价,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化肥市场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处于用肥旺季的粮食主产区,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尿素等高浓度、高价值的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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