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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
日期:2004-7-5 文号:建办市[2004]4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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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指示精神,根据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中“要采取措施归还拖欠的工程款,力争今年还清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并不再发生新欠,为全国带一个好头”的决议,国务院《研究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76号)要求,突出重点,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款拖欠为突破口,带动其他社会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为做好调查统计及还款计划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摸清本部门本单位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底数,于2004年8月10日前完成并反馈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为方便此次上报统计工作,建设部信息中心编制了《调查表》上报软件,各部门(单位)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进入“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专栏下载并填写。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审核盖章后,以书面和网上填写两种方式分别反馈。

  二、此次调查摸底的范围界定为人大决议中确定的“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即财务隶属关系在中央的项目工程款,在时间上界定为2003年年底前竣工的项目工程。

  三、请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摸底统计工作,详实填写拖欠情况。对群众举报或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有关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新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和处罚措施。

  四、要结合调查摸底的情况,查清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项目工程款的原因和责任,并分清拖欠工程款的资金管理渠道,有关部门将按资金管理渠道在年内予以解决,完成清欠工作。

  附 件:(略)
  1.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调查汇总表
  2.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调查表
  3.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还款计划汇总表
  4.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还款计划调查表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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