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百度主题
     
     
    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7-5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制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外宇[1999]626号)。为了将上述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经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外字[1999]626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款规定的内容,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单列附表着重披露有关内容。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外的其他业务质量保证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也应当遵循《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的规定。

      补充说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