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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
    日期:2004-6-23 文号:国法函[2004]25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财政部:

      你部《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财综函[200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问题。我办于2004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简报》第1期)已经对此作了解答。各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确认的项目为准。

      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凡是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专业技术组织不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其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的收费除外。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同类行政许可收费政策的协调问题。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些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应当予以清理。对性质相同的许可事项实施相同收费政策,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或者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确有必要保留的收费,应当通过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收费依据。在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前,可以暂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

      五、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收费内容的表述问题。2004年7月1日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起草机关在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前,应当征求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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