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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4-6-8 文号:财库[2004]101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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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502TG)。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3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本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期限2年,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4年6月14日招投标,6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21日发行结束,6月25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于2006年6月15日按面值偿还。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6月14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5、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到期偿还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于6月15日至21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6月22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取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中标价格低于发行价格30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中标价格低于发行价格30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发行价格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68.5亿元,基本承销额61.5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4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价格下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4年6月14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30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30-11:00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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