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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6-4 文号:财金[2004]5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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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进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现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
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
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招标批发的范围为风险分类为可疑类贷款(包括垫款,不包括拆借),规模以2002年底数据为准,其中,中行1498亿元,建行1289亿元。

第六条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包括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一级市场打包出售和二级市场处置三个阶段。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是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通过招标的形式,在资产公司中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可疑贷款的批发资产公司,中行、建行向批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可疑类贷款;一级市场打包出售是指批发资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可疑类贷款组合成若干资产包出售给其他资产公司或其他国内外投资者;二级市场处置是指认购了资产包的资产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的回收、清偿、重组和转让等处置行为。

第一节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阶段

第七条选择批发资产公司。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成立批发资产公司招标工作组(简称招标工作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批发资产公司的招标工作,发布和收集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宣布中标人。

二、初步调查。中行、建行做好卖方初步调查工作,向资产公司提供可疑类贷款现有系统最为完备的信息,并提供纸介和磁介(光盘)信息资料。资产公司开展买方抽样调查。抽查金额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额的15%,抽查户数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户数的4%。抽查办法由中行、建行与资产公司议定。

三、招标。由招标工作组向4家资产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要求。

四、投标。资产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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