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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6-2 文号:财办企[2004]4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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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中明确提出,“要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情况开展一次专项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厂办大集体专项调查工作

开展厂办大集体专项调查,是全面、准确地掌握厂办大集体总体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编报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表

为便于汇总、分析,我们制定了《2003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分户表)(附件1)。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按照调查表格式和《2003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编制说明》(附件2)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调查表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

(一)编报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二)编报方式。调查表编报工作以久其报表平台为基础,请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从企业财务快报信箱或久其公司网站(wwwjiuqicomcn)下载“厂办大集体调查”任务,组织企业填报。如厂办大集体或国有企业暂无久其软件系统的,可由财政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统一组织录入。任务中有关代码的编制要求详见《企业代码编制规定》(附件3)。

(三)报送程序。调查表按照厂办大集体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

地方所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国有企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层层审核、汇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中央所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中央管理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三、认真分析厂办大集体情况

在调查表的编制工作完成后,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及时做好厂办大集体情况的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基本情况。

1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在职职工、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人数,国有身份职工与集体身份职工的混岗情况等。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包括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企业户数、涉及职工人数、缴费水平和实际缴费情况等。
3企业资产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各类(盈利、亏损和停产)企业户数、净资产状况以及当年实现利税水平等。
4历史负担情况。包括累计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金等个人费用,以及拖欠相关联国有企业的各项费用等。
5清产核资情况。主要指1996年以来,厂办大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
6改制情况。包括本省范围内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面、改制方式、涉及的人员和资产情况、改制效果等。
7对厂办大集体的管理方式及给予的扶持政策。

(二)厂办大集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的政策建议。包括如何推进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重组、规范厂办大集体人员劳动关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完善厂办大集体社会保障工作等。

四、按时完成调查材料的上报工作

这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积极配合,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汇总表、数据软盘及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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