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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5-13 文号:国人口发[2004]3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略)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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