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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4-5-13 文号:财办会[2004]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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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我部对2000年5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4年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魏晓惠

  电话:(010)6855302468552544(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填制会计凭证、记录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包括: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指导、检查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一次时间内所考科目成绩全部合格。

  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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