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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 日期:2004-5-13 文号:财办会[2004]9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我部对2000年5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4年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魏晓惠
电话:(010)68553024 68552544(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略)
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5月13日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填制会计凭证、记录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包括: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指导、检查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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