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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4-4-30 文号:财监[2004]6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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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广东、江西、广西、重庆、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驻各地证监局:

为规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将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范围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检查5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表1)。通过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审计的1—3户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或其他企业(至少1户上市公司),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审计的企业。

通过重点检查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时间

(一)动员布置。5月中旬召开检查布置会,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检查要求,并对参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检查布置会通知(财监便[2004]9号)已下发。

各专员办应根据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

(二)检查时间。5月下旬进点检查,8月底前结束。

(三)汇总与总结。10月底前,专员办上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总结材料和处理建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检查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2)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一并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屡被投诉举报、低价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深入检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同时,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如有关部门滥设执业资格、收受事务所回扣、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等。调查结果上报财政部。

对上述检查与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采取交叉检查和就地检查两种方式,由财政部具体组织实施。异地交叉检查的接待联络任务由被检查地区专员办接待,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地专员办承担。有关专员办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处级以上干部带组。有关证监局也可参加检查组,共同检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企业。有关专员办和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协调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形成合力,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为保证检查质量,各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按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聘用适当数量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专员办聘用注册会计师所需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统一安排。

五、处理处罚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各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代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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