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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免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4-9 文号:署税发[2004]9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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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自2004年1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同时明确,对其中进口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以下简称马口铁基板),在申报进口时如能够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文件原件的,海关验证无误后免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马口铁基板时应提供进口认证证书原件,海关验证无误后免于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将进口认证证书第二联留存备案。商务部的进口认证证书样本及进口认证证书专用章章样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马口铁基板时不能提供进口认证证书原件的,海关应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对冷轧板卷案倾销产品的规定执行反倾销措施。

三、商务部签发的进口认证证书当日历年度内有效,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各关应加强对进口认证证书的查验,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进口认证证书样本(略)   2.商务部进口认证证书专用章章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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