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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农业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4-3-16 文号:财监[2004]2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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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湖南、甘肃、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改革后明显减轻农民负担,确保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投入不减少并逐步增长,我部经研究决定,组织抽调驻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湖南、甘肃、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力量,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被查省份是,2002年、2003年中央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较大的河北、辽宁、山东、河南、湖南、四川、甘肃等7个省。检查的总体要求是,采取“点面结合、以县为主、自上而下、重点抽查”的方法,自省、市(地)、县(市)、乡(镇)逐级延伸检查到村、农户;检查组除认真检查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外,对每个被查省都要抽查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市),要保证被抽查地(市)总的资金量占分配给全省资金量的50%以上,每个地(市)至少抽查一个县(市),每个县(市)重点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一些重点村和农户进行检查和调查;检查的时限是2002年和2003年中央对地方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中央转移支付给地方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中央、省两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民兵训练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移支付到县、乡镇;上级政府部门有无截留挤占或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强制抵顶下级历年陈欠、基建款等,出现“只见数字不见钱”的变相截留现象;

(二)被查省、市(地)地方财政是否安排了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基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改革初期对上级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制定了规范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

(三)被查省、县(市)和乡(镇)改革前后有关税费收入和农民负担变化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和村级收入减少情况、农民负担减轻情况,基层农民的反映情况;

(四)县(市)、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乡镇有关社会事业、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乡村基层政权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农业税附加是否与正税同步征收,及时拨付给村,全额用于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用上级财政补助、农业税附加等村级资金抵顶农业税、截留挪用等问题;农业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违规问题;

(五)省、市(地)、县(市)、乡(镇)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机构、村级三项经费(即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投入,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如何;

(六)是否存在村级借款垫交农业税费问题,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七)农村税改后是否存在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八)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达到的“三个确保”政策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配套措施;

(九)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三、检查的主要政策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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