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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3-8 文号:发改价格[2004]42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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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核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信部人函[2003]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每人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30元。
  二、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考务费,以及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考务费,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考试费,应在取得收入当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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