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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3-1 文号:财建[2004]7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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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就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


      (二)按计税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三)按计税常产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常产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四)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粮食种植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定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为了减轻核实实际种粮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以采取在计税面积基础上,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如桑、茶、果树、鱼塘等)的方法。方法--:为了减少因粮食复种带来的核实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采取只核查现在实行保护价保护的粮食品种的种植面积。现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保护价保护的品种和范围为: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稻谷,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黄淮海地区的小麦,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按此核定农民享受补贴的种粮面积,只对受保护价保护的品种进行补贴。


      (五)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方式,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市场粮价及对种粮农民保护的目标价格确定并提前公布。保护的目标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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