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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2-27 文号:财综[2004]1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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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办《关于申请变更<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名称的函》([2004]港办秘字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因公往来或驻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地人员的身份管理,鉴于原由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已改为《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此,同意将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因公赴港人员收取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变更为向因公赴港澳人员收取《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2年有效期《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5元,5年有效期《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考虑到《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由你办统一格式并组织印制,因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收入不宜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

  三、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取上述费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取《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在收到工本费及签注费的当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2款“港澳办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办及你办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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