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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核算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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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帐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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