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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等4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
| 日期:2004-2-16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行业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体制保障,我会依据行业工作实际,拟首批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维权委员会。为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我会起草了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则草案,经征求业内外人士意见,并进一步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的意见,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予以印发。
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建立相应制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建设。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5.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7.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
(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1名,注册会计师1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
四、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在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七、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八、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十、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十一、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审计准则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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