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审计验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审计师在审计验证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效益的发挥。
第三条 本规则是办理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的基本要求,注册审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委托和受理
第四条 审计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指派注册审计师与委托人联系,填写《委托审计验证项目调查表》(附表一),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一)工程价款结算概况,已预付工程款数、未付工程款数、未完工程比例等;
(二)可以提供给审计事务所使用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中,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的大概比重;
(四)委托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是否经其他机构验证过,其他机构的验证意见、处理情况;委托人再委托审计事务所验证的原因和要求;
(五)除核实工程造价外,委托人有无其他要求,有无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受指派的注册审计师调查了解,认为委托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具备审计验证条件,提请审计事务所所长同意受理。审计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附表二)。
《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审计事务所各执两份。
第三章 审计验证前的准备
第六条 审计事务所所长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具体要求,指定胜任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验的注册审计师担任主审,配备助理人员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七条 有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