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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2-8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该项业务的具体审计准则已经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第三批审计准则制定计划,在该项审计准则出台之前,请各地参照原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1995年4月28日发布的《注册审计师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执行。

             附件:注册审计师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附件:

                        注册审计师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审计验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审计师在审计验证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效益的发挥。

        第三条  本规则是办理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的基本要求,注册审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委托和受理

        第四条  审计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指派注册审计师与委托人联系,填写《委托审计验证项目调查表》(附表一),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一)工程价款结算概况,已预付工程款数、未付工程款数、未完工程比例等;

       (二)可以提供给审计事务所使用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中,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的大概比重;                              

       (四)委托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是否经其他机构验证过,其他机构的验证意见、处理情况;委托人再委托审计事务所验证的原因和要求;

       (五)除核实工程造价外,委托人有无其他要求,有无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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