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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审计学会关子化工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日期:2004-2-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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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一)化工行业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乃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加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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