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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1-16 文号:发改价格[2004]9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民航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民航总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 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 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5 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2000元。


      三、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在批准设立民用航空经营活动主体(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民航维修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四、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在审核同意设立民用航空安检部门,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五、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对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仪器颁发使用合格证时,向申请人收取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

      六、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一)考试费,对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进行考试,收取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1.理论考试,签派员、维修人员、地面教员、委任代表每人每次8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每人每次100元;增加仪表等级、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Ⅱ类或Ⅲ类运行授权每人每次100元。  
    2.实践考试,签派员、维修人员每人每次8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通信教员、飞行机械教员、以及增加仪表等级、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Ⅱ类或Ⅲ类运行授权每人每次500元。  

    (二)执照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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