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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设置的时间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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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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