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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1-8 文号:发改价格[2004]5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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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部《关于申请“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财综[2003]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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