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组织征求对外投资、预算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3-12-26 文号:财办会[2003]4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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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公司、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请于2004年2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宏
联系电话:010-68553032、68552550(传真)
E-mail:wanghongmof@ 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单位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投资企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三)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与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意胁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决策、资产投出、投资持有、对外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预算管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发展战略要求和社会需要。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安排应当科学、合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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