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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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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其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记账凭证能够具体地反映其会计核算的原始过程。这些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税务检查、财务检查的主要依据,因而必须妥善保管。完税凭证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全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凭证,不仅是其用以依法扣缴税款的凭据,而且也是证明其履行扣缴义务的书面证明。基于完税凭证以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将其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同对待。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这些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这里的伪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逃避税收和税务检查、会计检查为目的,用虚假的情况编制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或以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为模本,伪制有关完税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偷、漏、逃税为目的,在合法、有效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上,采取填补、拼接、涂改等非法手段,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擅自损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会计、账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经批准,自作主张,销毁全部或部分按照规定需要继续保留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逃避税收和税务检查为目的故意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则按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了上述行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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